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16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1月27日,该通知在财政部官网上和新闻联播相继公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及时告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关注此事,请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即时转发该通知。1月27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几乎同步在协会官网上公布了此通知。此通知公布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相关人员接到涂料企业、检验机构无数咨询电话,询问相关细节。从咨询内容看,大家对如何征收涂料消费税无所适从,表现出因消费税的出现对今后企业的经营影响和带来的困难大多茫然和未知。因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一直配合*部委制定涂料消费税的政策,对该通知的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故对通知内容进行精准解读,供大家参考。
1、 关于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节能环保。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是由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提出的,环保部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已有数年,绿色税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一部分。由于雾霾与VOC相关,由于涂料中含有VOC,由于发改委产业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制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环保部政法司就向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建议征收溶剂型涂料的消费税,水性涂料不征收。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建议从上游溶剂油征收,或从某一个细分行业先试点征收,均未被采纳。大多数企业担心的征收目的是节能环保?还是纯粹地为征税而征税?
2、 关于征税的法律效力
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依据宪法,征税权应该属于全国人大,可是在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有两次授权,征税权就划归了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涂料企业和涂料行业的无声期望,无论是从遵循法理逻辑来看,还是从结束征税权的现实需要来说,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征税权。
3、 关于征收时间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一方面,2013年下半年,环保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召开了*次有关涂料消费税的会议,拟2104年底就开征溶剂型涂料消费税,由于施工加稀、委托加工、固化剂、起征点等问题,反复讨论修改多次,延迟到2015年2月1日起征。但2月1日还是个仓促的时间。另一方面,2015年2月1日前或者后,涂料企业可依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将自身企业的产品送到有资质的、通过*(认证委认可委)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开具检验报告单,税务部门依据检验报告单确认哪些产品超过起征点,应该征收消费税。如果是2月1日过后送检的,检验结果确认后,消费税从2月份起计,企业补缴或追缴消费税;企业每年的型式检验报告单视为有效。
4、 关于征收范围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征收范围界定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17类。
单独的树脂、固化剂、稀料不征收,涂料定义中的辅助成膜物质不征收。因为树脂、固化剂牵涉到其他很多行业,构成稀料的溶剂油、成品油已经征收过消费税,此次征收VOC消费税,只针对涂料产品本身,且不重复征税。但企业将树脂、固化剂、稀料加入涂料混合组分用于涂装施工,消费税是要计算征收的。不在这17类中的不征收,如无机硅氧烷类、锌加等。其他成膜物类税务部门不好界定,仍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具体征收时,需要咨询行业组织或专家。
5、 关于征收对象
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征收对象主要是涂料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也属于生产企业,对涂料流通环节和施工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换句话说,涂料销售公司、涂料运输公司、涂装企业不征收消费税,涂料原材料生产企业也不征收消费税。国外涂料生产企业同品牌进口到中国要征收消费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几点:一是只收加工费的委托加工和OEM形式的来料加工如何区分?是否均收?二是国内生产后,大桶改小桶的分装企业是否征收?分装时,换商标和不换商标是否区别对待?三是进口环节已有关税,征收消费税是否为重复征收?
如此确定征收对象,涂料行业会发生巨大变化:销售额将大量流向流通环节,外企进口到中国的涂料大多会分解为树脂、色浆、B组分。
6、 关于征收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为4%。解释为税务部门根据涂料生产企业出厂销售额的4%征收消费税,在确认产品的VOC适合征收范围后,销售额以企业开具的不含税销售发票为准。4%财政部如何确定尚不明确,可能是参照了涂料行业2013年销售额、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确定的;也可能是为了适应电池行业或其他行业确定的;也可能是计算了行业税收总量确定的,如涂料行业按每年4000亿元销售额计算,一年可以在涂料行业征收160亿元,按照60%的征收得率,每年也能征收100亿元左右。
7、 关于VOC的问题
*,关于VOC的概念。此次VOC采用了中国涂料行业的定义: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此概念在环保部只是暂时的,因为环保部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其他各行业VOC概念各不相同,有260℃的,有光化学反应的,有饱和蒸汽压的,有碳化物的。环保部正计划制定一个统一标准,但各部委均认为涂料行业的VOC概念*落后。根据250℃的概念,醇酯12大家还可放心用,酒精、丙酮不在豁免之列,毒性强弱不影响征收额度,MIR与空气中产生的臭氧浓度的关系也无关紧要,酒精和苯在消费税面前是等值的,雾霾与税收挂钩性也不是那么强烈。
第二,关于施工状态下。因为涂料的施工状态和罐内VOC是难以画上等号的,但罐内好监管,施工状态下尚无有效的监管措施。虽然*可以建立标准及配套法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涂料VOC含量及施工稀释比例,作为税收检查依据之一,但尚需时日。“施工状态”,会成为企业避税的手段,会成为征税的沙漏,会成为检验机构取样方法的茫然,因为企业在法规没出台前,标“加稀适量”也不越位。
第三,关于起征点。含量低于420 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起初,环保部政法司建议所有的溶剂型涂料征收消费税,水性涂料不征收,但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认为这样违背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高固体分涂料”的初衷,三部局就召集行业专家座谈,有专家就列举了国外的情况,其中就有1990年美国空气清洁法(CAA)及其修正案规定涂料的VOC(加稀后)的限制为420g/L(扣除水),财政部抓住并采纳了这一意见,上报国务院比准了这一建议。由此引出加稀到施工状态的问题;引出水性涂料征收消费税问题,并且水性涂料在检测VOC时要扣除水分;引出后期建议的梯度税率、梯度VOC和年度递进没有被采纳,如420
g/L,3%,500 g/L,5%,600 g/L,7%,等等;如2015年,2%,2020年,3%,2025年,4%,*高不要超过4%,等等。
第四,关于VOC的检测方法。试样经气相色谱法测试,如未检测出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所测试的挥发物含量即为产品的VOC含量;如检测出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则对试样中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从挥发物含量中扣除试样中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即为产品的VOC含量。这种检测方法检测误差较大,重现性较差,VOC值越低,误差越大;由于仪器、操作人员、VOC种类和*值的不同,有时可出现20%以上的相对误差,VOC的*误差可达20%×420=84g/L;如此这般,500 g/L和340 g/L有时候会差别不大。
第五,关于VOC和固体分。按照现行标准不是每一种涂料都有VOC指标,但是每一种涂料都有固体分或相应指标。通过检测报告的结果,可以用固体分和密度来计算出VOC的含量。
8、关于消费税对涂料行业的影响
由于涂料行业的分散性,生产的不规范性和监管的缺位,征税的可控性不强,管控难度极大,征税的结果是只能向少量有规模的规范企业征税,而大量不规范企业很难征收。由于纳税与否直接导致了较大的成本差异,规范企业的竞争力会下降,只能选择性地退出部分市场,让位于那些因不纳税而具备成本优势的企业,结果可能阻断或延缓行业整合的进程,使一些无规模、高污染的企业获得了比以往更大的生存空间,行业再次出现更大的混乱无序状态,出现这种结果,不但不能达到降低排放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使征税后的排放比税前更高(仅供参考)。建议质检、工商和税务部门加强检测结果监督力度,除型式检验、送检要求外,对施工现场实施飞行抽查,力求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9、关于征税的检测机构
凡是省、直辖市及以上的涂料检测机构,只要有相关资质,只要具备VOC检测能力,均可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用于判定是否可以征收消费税。主要有以下检测机构:
*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化学工业海洋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石油和化学工业橡塑与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感谢财政部、环保部、*税务总局在出台税收政策前征询行业组织及专家意见,虽然大多数未被采纳。感谢参与部分意见的企业,主要有:红狮、灯塔、嘉宝莉、展辰、华润、阿克苏、海虹、佐敦、艾仕得、庞贝捷、塞拉尼斯等等。如有与今后*颁布的实施细则有相左的地方,以实施细则为准。